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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军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军红,裴可顺,杨慰兵,杨慧敏,汤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134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695251454H。法定代表人陈从伟。被执行人叶军红,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裴可顺,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杨慰兵,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杨慧敏,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汤志慧,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6)浙1023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以(2016)浙1023民初41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裴可顺、叶军红共有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秀水山庄紫微园30幢房地产。2017年1月22日责令被执行人裴可顺、叶军红、杨慰兵、杨慧敏归还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并就应承担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裴可顺、叶军红共有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秀水山庄紫微园30幢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审 判 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