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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李成柱、庞海河等与陈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内0526执250号申请人李成柱,男,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电话:134XX****XX.申请人庞海河,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孙庆祥,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韩玉东,男,1978年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陈谦,男,1960年出生,汉族,工人.电话:158XX****XX.本院执行的李成柱、庞海河、孙庆祥、韩玉东申请执行陈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陈谦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4075.00元(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