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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李寿林、裴学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林,裴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寿林,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裴学全,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寿林与被执行人裴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1、被执行人裴学全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2016年2月29日冻结了裴学全在武汉颐和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0%的股权及分红款,且2017年底武汉颐和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分红款划到申请执行人李寿林帐上;3、申请执行人李寿林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8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俐雄审判员  田旭辉审判员  陈宗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