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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跃荣与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跃荣,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447号原告:金跃荣,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XX武(特别授权代理),武义县武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桐琴镇石上青村。法定代表人:应丽萍。原告金跃荣与被告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金跃荣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跃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跃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已减半),由原告金跃荣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刘昌其人民陪审员  徐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廖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