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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志雄与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雄,郝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462号原告王志雄,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被告郝亮,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雄诉被告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尚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