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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衡水天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阿拉善盟晟世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天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晟世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天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法定代表人张宝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晟世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法定代表人唐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衡水天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阿拉善盟晟世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左民一嘉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杨冬花审判员 : 娜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