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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郝从政与郝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从政,郝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0号申请执行人郝从政,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郝鸿,男,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2016)川1527民初1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郝从政与被执行人郝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郝鸿于2016年12月3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郝从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关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444元。执行中,查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办理郝鸿、詹本略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案件中有没收财产资金,该金额正在核算中,暂无法予以提取。另查明,被执行人郝鸿现在监狱服刑至今,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郝从政也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昌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