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路勤与季小李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路勤,季小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762号原告:李路勤,女,1985年6月3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季小李,男,1984年7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李路勤与被告季小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路勤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路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路勤负担。审判员 王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