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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路勤与季小李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路勤,季小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762号原告:李路勤,女,1985年6月3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季小李,男,1984年7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李路勤与被告季小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路勤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路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路勤负担。审判员  王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