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琪与被告王炳奎、XX、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王炳奎,XX,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638号原告:王琪,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张龙,男,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10199910631416。被告:王炳奎,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XX,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王艳,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原告王琪与被告王炳奎、XX、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琪负担。审判员 杨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路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