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柳工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与苏建国分期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柳工工业车辆有限公司,苏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柳工工业车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建国。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柳工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建国分期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2748号民事调节书中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苏建国给付原告货款25,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苏建国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苏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苏建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苏建国有银行存款607.47元、我院已冻结、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苏建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苏建国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苏建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苏建国未申报财产,已对被执行苏建国采取了拘留措施,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607.930元,尚有29392.07元债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