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协波与孙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协波,孙庆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453号原告:宋协波,男,1965年12月29日生,住荣成市。被告:孙庆芳,男,住荣成市。原告宋协波与被告孙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宋协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协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协波负担。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军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