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刘延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刘延芝,崔延龙,赵同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住所地宁阳县城欣街路288号。负责人:韩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延芝,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崔延龙,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赵同丽,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与刘延芝、崔延龙、赵同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88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延芝、崔延龙、赵同丽银行存款29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继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