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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谢胜森、南宁市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谢胜森,南宁市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44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主要负责人:林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胜森,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南宁市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阳路87号二楼201号。法定代表人:林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被告谢胜森、南宁市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0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70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4702.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曾晓斌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