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庞永礼与曹学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永礼,曹学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庞永礼,男,195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曹学迎(又名曹爱军),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永礼与被执行人曹学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言中申请撤回本院(2016)苏038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