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舒腊菊、肖忠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腊菊,肖忠能,王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舒腊菊,女,生于1963年12月21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肖忠能,男,生于1985年5月22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王蒙,女,生于1984年7月1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泾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腊菊与被执行人肖忠能、王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肖忠能、王蒙应向原告舒腊菊赔偿2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