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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舒腊菊、肖忠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腊菊,肖忠能,王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舒腊菊,女,生于1963年12月21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肖忠能,男,生于1985年5月22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王蒙,女,生于1984年7月1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泾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腊菊与被执行人肖忠能、王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肖忠能、王蒙应向原告舒腊菊赔偿2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