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齐某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六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齐某醉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濮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安濮线与光明路交叉口东侧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从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3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齐某的户籍证明、证人李某某、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的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和晓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