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聂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723号原告:聂某,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某,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聂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聂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