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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春霞与中山市小榄镇皇冠沐足保健中心、何湛宁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霞,中山市小榄镇皇冠沐足保健中心,何湛宁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297号原告:王春霞,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皇冠沐足保健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号第***层。主要负责人:何湛宁,该中心投资人。被告:何湛宁,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王春霞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皇冠沐足保健中心、何湛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王春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春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春霞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梦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