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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玉武与毛大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武,毛大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8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武,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毛大雨,男,1983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平安堡。申请执行人朱玉武与被执行人毛大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030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毛大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