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迟贵春与夏艳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贵春,夏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迟贵春,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夏艳芳,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县供热管理所职工。本院在迟贵春与夏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另案评估拍卖中,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42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评估拍卖结束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