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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迟贵春与夏艳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贵春,夏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迟贵春,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夏艳芳,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县供热管理所职工。本院在迟贵春与夏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另案评估拍卖中,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42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评估拍卖结束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