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袁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2执11号移送部门: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袁媛。被执行人袁媛因非法经营罪被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16)川7102刑初5号判决书单处罚金5000元,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调阅原审卷宗查明,被执行人袁媛已于2016年8月19日缴纳罚金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16)川7102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单处被执行人袁媛罚金5000元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银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