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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艾培龙诉被告汪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培龙,汪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5民初1001号原告:艾培龙(又名艾龙),男,汉族,现住志丹县。被告:汪龙,男,汉族,现住志丹县。委托代理人:马俊梅,女,汉族,现住志丹县,系汪龙母亲。原告艾培龙诉被告汪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培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款2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被告商议后购买了陕JD586**皮卡车一辆,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车款由原告一人全部支付。双方签订《证明》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在购车过程中一分未付,原告支付了所有车款。后二人商议在一个月内卖出此车,但因无买主迟迟未出售,车辆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原告交由被告看顾。直至2016年11月原告发现车辆卖出的事实。原告支付了全部车款,但被告私自将车辆售出,原告未获得任何车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车款,后被告将价值8000元的一辆大众三千交由原告用于抵押车款,剩余车款至今未付。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2015年5月份,原、被告共同购买车辆,花费大概18000多元,钱是原告出的,2015年7月份,被告汪龙出了车祸,做不成生意,2016年10月份左右,汪龙把皮卡车6000元卖了,卖车原告也知情。后原告向被告索要买车款13000元,但因被告出过车祸没有钱给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原、被告商议进行倒卖车辆,花费28000元购买了陕JD58**皮卡车一辆,车款由原告一人全部支付,约定对车辆的处置由二人共同商议决定。因未能找到买主车辆由被告看管,2016年11月前后被告将陕JD58**皮卡车卖出。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偿还购车款,被告以车辆只卖了6000元及无能力支付为由拒绝支付。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共同购买陕JD58**皮卡车进行倒卖,后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形下将车辆卖出,已购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民事法律责任。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被告先退还原告出资购车款,如被告认为存在亏损可另案诉讼。另,被告主张车辆只卖了6000元,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购车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汪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