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勋诉被告杨军、崔振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勋,杨军,崔振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968号原告李洪勋被告杨军被告崔振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勋诉被告杨军、崔振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