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安立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安立鹏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北侧。主要负责人:朱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立鹏,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立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鉴于本案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安立鹏提交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等新证据,对于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向安立鹏赔付的损失中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部分的计算标准,以及在扣除交强险应承担的份额后,安立鹏剩余损失根据责任比例确认其应承担的数额,再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予以赔偿的问题,一审法院未予查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9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吕军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