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7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玉华、杨源与被执行人通江县红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玉华,杨源,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平,重庆竞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789-5号申请执行人:岳玉华,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杨源,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被执行人:李文平,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第三人:重庆竞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玉华、杨源与被执行人通江县红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作出(2016)川1921执789-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了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与被执行人李文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岳玉华、杨源支付货款19970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被执行人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2017年6月6日,本院作出的(2017)川1921民初字117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重庆竞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下欠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640155元,重庆竞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7月30日前付20万元,同年9月30日前付40万元,余款在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实际下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资金利息,利随本清;如有任意一期未支付,则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对全部下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且以实际下欠货款为基数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3961元,由重庆竞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源、岳玉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017)川1921民初字117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通江县红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第三人重庆竞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执行人通江县红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货款1000000元及利息。二、第三人重庆竞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按本院(2017)川1921民初字117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通江县红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货款1000000元及利息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源、岳玉华。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显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