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7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立帅、王昊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立帅,王昊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7执225号申���执行人:冯立帅。被执行人:王昊键。本院在执行冯立帅与王昊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昊键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苑少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