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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民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关升瑞与被上诉人赵丙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升瑞,赵丙娟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升瑞,,男,汉族,住嫩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丙娟,女,汉族,住嫩江县。上诉人关升瑞因与被上诉人赵丙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关升瑞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关升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升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关升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卫平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沈洋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仇长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