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民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关升瑞与被上诉人赵丙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升瑞,赵丙娟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升瑞,,男,汉族,住嫩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丙娟,女,汉族,住嫩江县。上诉人关升瑞因与被上诉人赵丙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关升瑞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关升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升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关升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卫平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沈洋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仇长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