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21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左孝兰与彭家强、彭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孝兰,彭家强,彭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759号原告:左孝兰,女,1972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庆,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彭家强,男,1953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彭勇,男,1982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汉市雒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孝兰与被告彭家强、彭勇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左孝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计1350.00元,由原告左孝兰负担。审判员  向六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中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