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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彬彬与张伟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彬彬,张伟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243号原告:孟彬彬,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伟,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良,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彬彬与被告张伟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孟彬彬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彬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彬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孟彬彬负担。审判员  李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