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彬彬与张伟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彬彬,张伟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243号原告:孟彬彬,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伟,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良,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彬彬与被告张伟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孟彬彬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彬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彬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孟彬彬负担。审判员 李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