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3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乳山市东胜起重有限公司与唐山冀东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东胜起重有限公司,唐山冀东起重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563号原告:乳山市东胜起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全,经理。被告:唐山冀东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晓,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东胜起重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冀东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乳山市东胜起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6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乳山市东胜起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