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国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国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611号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景博家园。法定代表人解国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大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国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 乌兰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宿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