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长春大来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大来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大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新镇西新大街167号。法人代表:张健国,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本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前进大街2552号。法人代表:徐达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大来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春大来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迪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代理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玉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