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福霞与刘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霞,刘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刘福霞,女,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三地村头地组。被执行人:刘福英,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昌兴村乃林沟组。本院在执行刘福霞与刘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刘福霞申请撤回对刘福英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