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治炎与胡治华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治炎,胡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胡治炎,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胡治华,女,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胡治炎与被执行人胡治华继承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治炎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治华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胡治华给付胡治炎继承房屋分割款20625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