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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82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李某,住葫芦岛市。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辽1403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1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以达成和解,并已给付150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03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