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82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李某,住葫芦岛市。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辽1403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1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以达成和解,并已给付150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03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