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濮阳市大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付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大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付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696号原告濮阳市大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被500米路西。注册号410900101024856。法定代表人琚自要。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付军,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省,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乐县。原告濮阳市大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付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濮阳市大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计1098元,由原告濮阳市大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岳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