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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信满与临安市仁得食品商行、临安金林炒货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信满,临安市仁得食品商行,临安金林炒货厂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409号原告:李信满,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平阳县,现租住湖北省鄂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丰,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临安市仁得食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岛石镇茶亭村回头湾**号。经营者:陈碧波。被告:临安金林炒货厂,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天目山镇对石村。投资人:谢朝林。原告李信满诉被告临安市仁得食品商行、临安金林炒货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信满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本案网络购物纠纷已协商处理无异,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信满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信满负担。审判员 :胡小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凡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