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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与韩英发、于晶华、刘海军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韩英发,于晶华,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4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东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晁利,男,汉族。被执行人韩英发,男,汉族。被执行人于晶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海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与韩英发、于晶华、刘海军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林 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集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