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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绍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绍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727号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佐龙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6223435-2。法定代表人:宁光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康,系原告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曾绍荣,男,1979年8月26日生,住永丰县。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绍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1008元,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 邹 铖审判员 孙清武审判员 郑美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永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