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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5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梅芳、李润花、王力成与陕西宸坤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梅芳,李润花,王力成,陕西宸坤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5058号原告:韩梅芳,女,194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凭北村*组。原告:李润花,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凭北村*组。原告:王力成,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凭北村*组。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种绪良、张文民,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宸坤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源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陕西宸坤钢构有限公司职工,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路102号。原告韩梅芳、李润花、王力成与被告陕西宸坤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韩梅芳、李润花、王力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韩梅芳、李润花、王力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韩梅芳、李润花、王力成承担。审 判 长  周 斌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