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文霞、李英杰与申战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杰,杨文霞,申战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863号原告:李英杰,男,1950年4月1日出生。原告:杨文霞,女,1954年1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战国,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李英杰、杨文霞与被告申战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英杰、杨文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英杰、杨文霞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英杰、杨文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