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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文霞、李英杰与申战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杰,杨文霞,申战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863号原告:李英杰,男,1950年4月1日出生。原告:杨文霞,女,1954年1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战国,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李英杰、杨文霞与被告申战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英杰、杨文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英杰、杨文霞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英杰、杨文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