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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占望、郭景山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望,郭景山,赵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占望,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郭景山,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赵金英,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杨占望与被执行人赵金英、郭景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6)河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金英、郭景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占望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金英、郭景山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占望给付欠款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因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兵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