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河南隆福置业有限公司、牛丙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隆福置业有限公司,牛丙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隆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开发区新兴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贺伟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丙坤,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上诉人河南隆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丙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4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隆福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隆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上诉人河南隆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