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路永吉与吉林省宇德矿业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永吉,吉林省宇德矿业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11号申请执行人路永吉,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宇德矿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经济开发区102国道1028公里处道南。法定代表人武军,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路永吉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宇德矿业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一、被告吉林省宇德矿业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路永吉借款121,311.32元和利息20,574.44元,并给付自2013年12月05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时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3%的标准计算)。二、原告路永吉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宇德矿业器材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在工行范家屯支行账号080××××××,四平站前支行账号080××××××,经本院网络查询,账号为080××××××余额553.52元,予以冻结:账号0804××××××余额106.07元,予以冻结,其余无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土地信息。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