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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9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苗族县支行与胡秋桃、陈小莉、李允忠、邓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苗族县支行,胡秋桃,陈小莉,李允忠,邓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苗族县支行。负责人:陈红宇,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昌稳,男,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胡秋桃,女,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田桥村1组3号。被执行人:陈小莉,女,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石灰村1组。被执行人:李允忠,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湘西南大市场16栋2楼。被执行人:邓丽英,女,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第三居民委员会21组。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苗族县支行与胡秋桃、陈小莉、李允忠、邓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胡秋桃下落不明,除查询其有小车一台,无法找寻下落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小莉、李允忠、邓丽英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苗族县支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