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莫环昌、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环昌,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莫环昌,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李敏,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莫环昌与被执行人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环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116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敏银行、车辆、房产、地产信息,但均无信息记录。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李敏尚欠申请执行人莫环昌借款本金本金及利息14400元,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莫环昌,申请执行人莫环昌无异议,经征询申请人莫环昌,其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323民初1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文军审 判 员 雷德科代理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俊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