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立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736号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臧仕国,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威威,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杜立柱,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2017年3月23日,本院收到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1842.71元;2.被告按实际还款的日期给付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4日,被告杜立柱与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80000元,三年分期还款,用于经营铁艺加工,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8.66‰,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还款本金24000元;2017年12月20日还款本金24000元;2018年12月20日还款本金32000元。贷款第一年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给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81842.71元及截止日至实际还款日利息。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多次查找,均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能提供下落不明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亚庆审判员 陈 岩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