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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同江与被告李季、李永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同江,李季,李永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093号原告:赵同江,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婧,系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季,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被告:李永鹤,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原告赵同江与被告李季、李永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赵同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同江以其与被告李季、李永鹤有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同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计1018元,由赵同江负担。审判长  宿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