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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11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新春、冯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春,冯莉,褚良运,马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春,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冯莉,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褚良运,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马翠兰,女,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就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济宁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亦无房产信息。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路克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