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行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GBII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GBII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73行初3189号原告:GBII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062图拉丁市第126大街西南18348号。法定代表人:马克·施雷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久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敏,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莉,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告GBII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02476号关于第1241146号“CRK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原告GBII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GBII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GBII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GBII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司品华人民陪审员 燕 云人民陪审员 宋启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月庆书 记 员 李益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